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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师大附中图书馆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1-09-19 浏览次数:0

(一)图书馆借阅规则

图书馆是全校师生员工借阅书刊和学习的重要场所,为保证图书馆工作的正常开展,特制定以下借阅规则:

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阅书刊,借书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如有遗失,请到图书馆声明挂失,办理补证手续;若未及时声明,造成他人持证借书,由原领证人负责归还所借图书。

借书册数:教职工可借图书20册,学生每人可借图书2册。

借书期限:教工借期6个月,学生1个月。到期可办理续借手续,逾期不还者,按超期处罚。

读者应爱护书刊,保持书刊整洁完好,严禁勾画、涂改、撕剪、污损、偷窃。如有违反者,按照《图书损毁、丢失的赔偿制度》相关规定加以赔偿。

阅览时,请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、嬉闹。共同维护室内环境,不得随地吐痰,乱扔杂物,严禁吸烟。

阅览完毕,请读者将所阅书刊放回原位。

教工调离学校、学生转学或毕业时,须归还所借全部书刊,办理借书证注销手续。

(二)学生阅览室借阅规则

进入图书馆的同学们应做文明读者,在阅览室认真读书,共同创造维护整洁优雅的阅读环境。

不要携带个人书籍、报刊、食品、饮品及数码设备进入图书馆,也不得将书报资料带出。

每位同学进入阅览室后按学号拿取阅览牌,阅览时将阅览牌代替书刊放在书架上,阅后再将书刊放回原位,取回阅览牌,保证书刊摆放有序。

在图书馆要保持安静,慢步轻声,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。

连排阅览课,课间不休息,如有特殊情况经老师允许后才可出入阅览室。

自觉爱护书刊,不任意勾画、撕页、损毁馆内图书、期刊和报纸,如有发现损坏图书期刊者按有关规定赔偿。

地面、桌椅要保持干净、卫生。

(三)图书损毁、丢失的赔偿制度

书刊资料如遇损毁或丢失,按以下规定处理:

遗失的书刊资料,属1980年以前出版的(含1980年),学校图书馆藏有复本的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10倍赔偿;没有复本的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20倍赔偿。

遗失的书刊资料,属1981年至1990年期间出版的(含1981年、1990年),依据学校图书馆是否藏有复本,分别按原书刊资料价格的5倍或10倍赔偿。

遗失的书刊资料,属1991年以后出版的(含1991年),按原书刊资料的2倍价格赔偿。

凡遗失的书刊资料系多卷书、套书中的1卷或1册,赔偿时书价应按整套书价计算,余卷(册)均属图书馆所有。此条适用于上述各条。

遗失1册期刊,则按该期刊半年价格赔偿,余册属图书馆所有。如遇本校图书馆非馆藏核心刊物的,可酌情减半处理。

赔偿遗失的书刊资料,可由读者购买与原书刊版本完全一致的书刊直接赔偿。

因污损而造成书刊资料内容残缺不全的,则视作遗失该书刊资料处理。

随书刊附属的电子读物遗失或损坏时,如电子读物属附赠性质,参照本规则第7条处理;如电子读物属付费性质,则按书刊原价赔偿,书刊归图书馆所有。

赔偿书刊资料,在图书馆核定价格后,由读者直接将赔偿金额交学校会计室,再将收据送图书馆备案。

(四)图书馆图书注销管理制度

图书馆登录的文献属国家固定资产,注销时要严格执行本规定,属下列情况的书可注销:

丢失后已现金赔偿的书。

经有关领导批准,赠送或交换给外单位的书。

因复本量大、观点陈旧等原因根本无人利用的书。

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书;

经清点确已丟失无法找回的书。

注销程序:

要注销的文献先填写“文献注销申报表”,报馆长审核,经主管校长审批,采编部保存。

已注销的文献要在固定资产账中注销,对注销的书要加盖注销章。

每年的书刊注销情况要及时报上级领导。

(五)关于教师领取教学用书的规定

图书馆负责给每位任课教师发放所任教年级本科目的课本、教学参考书、教辅用书(包括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)各一本。

所领教学用书如有丢失的请自行解决,图书馆不再负责提供。

因教学需要,需另外购买教学用书时,请向教务处提出申请,经审批后由图书馆具体办理提供。

(六)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

图书馆安全责任重大,人人有责,要增强防范意识,切实做到防火、防盗、防水、防蛀,以确保图书馆财产安全。

严禁在馆内吸烟。

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入馆。

经常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危险情况后要保护好现场,并向上级报告;执行上下班安全检查制度,下班时要关好窗、锁好门、拉灭灯、切断电器电源;发现设施损坏或出现隐患时,应立即报告。发生停水停电情况时,下班前关好水电开关。

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消防常识、会用消防器材。

馆内统一管理各室钥匙,任何人不得私配钥匙。不准把本室的钥匙交与别人使用。如有丢失,要立即报告。

经常检查停电应急指示系统是否保持正常,保证紧急出口畅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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